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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南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请示》青国税南[2002]27号收悉,鉴于该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的规定,同意该行辖属各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提呆帐准备金,自2001年度起由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年终按规定统一计算提取呆帐准备金,并统一计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就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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