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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无线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通管联[200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无线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黑电信经[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无线市话业务仅限在哈尔滨地区的部分市县开通经营,设备实占容量已趋于饱和,你公司今后无进一步投资扩容的计划,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现行固定本地住宅电话、长途电话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执行。即:无线市话基本月租费:哈尔滨市区20元,十二县(市)15元;在同一行政县(市)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资费标准,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无线市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每分钟0.50元;无线市话长途通话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为暂行标准,自2002年4月2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重新报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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