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我局向市供电部门了解,深圳市物价局以“深价[1999]175号、深价[1999]190号通知”统一了我市城乡电价,目前农电管理部门已不单独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故我市暂不办理该项税收减免。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