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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我局向市供电部门了解,深圳市物价局以“深价[1999]175号、深价[1999]190号通知”统一了我市城乡电价,目前农电管理部门已不单独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故我市暂不办理该项税收减免。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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