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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量标志使用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价费[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办发(2001)22号)和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2001)55号)文件精神,经我们认真清理研究,现将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测绘局川价字非(1995)132号文件中的测量标志使用维护费收费标准调整为:不分省内省外测绘单位,一律按测绘任务总额的3%收取。 请你单位及下属执收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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