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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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