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