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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9]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 为及时掌握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信息,有效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合法医疗的基本权益,特制定《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信息,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的事件,应按本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做好登记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调查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夜间报告市卫生局值班室)。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获得初步调查结果后2小时内书面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发生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二)事件发生详细地址; (三)非法行医涉案人员情况、开展业务范围、既往查处情况等; (四)受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 (五)受害人现处于何种情况(死亡、抢救中、致残、无法评估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医人员未做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做出行政处罚的,结案后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非法行医人的处理结果,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处理完毕的案件结果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第九条市卫生局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市。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9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表
区(县)名称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时 分 事发名称 报告来源 ○公安○举报 ○媒体 ○其他 发生时间 日 时分 接报时间 日 时分 到现场时间 日 时分 事发地址(可详细寻找到) 案件简介: 1.非法行医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暂住证号)、籍贯 2.非法行医人资质情况: □无资质 □执业助理医师 □ 乡医 □其他 3.主要违法行为;(描述到开展的业务范围、是否屡犯) 4、现场封存的药品器械(箱或件) 案件承办人姓名: 受害者死伤情况:(可另附文字描述) □死亡□ 抢救中 □伤残□ 尚无法评估 公安部门:参与○否○是;控制非法行医人○是 ○否;立案 ○是 ○否 ○ 未定 卫生监督机构已做出的处理: ○现场立即取缔○执行罚款 ○没收药品器械○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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