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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交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可在3年内一次或分次均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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