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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务信用调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我们〈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进行商务信用调查,应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商务信用调查暂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收费。 三、今年年底请将你公司的收费情况报于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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