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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并经请示省政府明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现将停征后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2001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继续清欠;对2002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事业费,若是属于2001年以前的费款应予缴库,否则应予退还纳费人。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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