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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各有关厅局,各盟市有关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行为,保护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部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对我区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进建筑业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其他乱收费一律取消。 二、经清理整顿自治区保留、降低的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每证5元; (二)普通暂住证由原每证10元调整为每证5元; 三、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职业介绍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招用区内农村劳动力手续费,向个人收费由每人收取20元降低为10元;向用人单位收费由每人收取40元降低为20元。 (二)招用区外劳动力手续费,向个人收费由每人收取40元降低为10元;向用人单位收费由每人收取80元降低为20元。 四、对未公示的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按乱收费严厉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2年2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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