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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晨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物字[2002]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物业管理收费主体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新晨国际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时按宁价房物字[2000]005号批复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你公司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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