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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的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服函[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的函》(上经分经函[2002]30号)收悉。经研究,你局东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设立的无锡、江阴、浒墅关、望亭、苏州、昆山等货代分公司,在开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时,其收费标准可按照《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的函》(苏价服函[2001]208号)文规定执行。 本函从2002年3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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