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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2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2002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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