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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武引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川价农[200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绵阳市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就武引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收办法 为促进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武引灌区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另行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用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干渠分水洞为计量点。 二、基本灌面 2002年武引灌区各县(市、区)的基本灌面由绵阳市武引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 据实核定后,报省、市水利、物价部门备案,作为2002年配基本水量和收取基本水费的依据。 三、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按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50立方米供给。配供水时段为:1--3月50立方米,4--6月120立方米,7--9月40立方米,10--12月40立方米。 四、收取标准 1.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6.00元。 2.超用水量水价:1--3月0.11元/方,4--6月0.14元/方,7--9月0.08元/方,10--12月0.11元/方。 3.固定提灌站提水灌溉的,其基本水价和超用水量价均按上述自流灌溉的标准减半计收。 五、农户最终用水价格 上述收取标准为农户最终用水价格。农户最终用水价格按上述标准据实收取。但每标准亩不得超过39.00元。 六、计收对象 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水费由各县(市、区)武引局负责收取和解缴。 七、水费解缴时间 各取用水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向供水单位缴纳应交水费的50%,12月底全额结清当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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