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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庆市地税局对纳税人使用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使用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收取服务费的请示》(庆政价字[2001]45号)收悉。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方便纳税人报税,你局与北方安华经贸公司联合开发的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得到了纳税户的认可,鉴于试行收费期已过,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取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必须在纳税人事先申请,双方签定协议自愿使用的原则下进行。严禁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强行收费。 二、同意继续向自愿使用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的纳税户收取服务费每年300元。 三、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物价政策,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0日起执行至200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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