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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文件中第四条中的“残疾人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以前,原则上减按50%征税 ,并可享受两年照顾。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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