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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沈阳铁路分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核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沈铁分物价函[2001]15号)收悉。鉴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货主对你局货运代理服务反映较好,收费标准基本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的你局管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仍按辽价重字[2000]11号批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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