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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已以鲁价费发[200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文件中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1996]162号批准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3号批准收取的“城镇增容配套费”、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6]25号批准收取的“济南市市区人口城市增容配套费”三项收费,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2年4月底以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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