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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收取电子摄像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电子摄像费的函》(京教财[2002]7号)收悉。为加大对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的考生进行电子头像采集时,可按每生10元收取电子摄像费。 电子摄像费为经营性收费。如遇考生坚持使用符合标准的个人照片,北京教育考试院应免费妥善加以解决。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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