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电子摄像费的函》(京教财[2002]7号)收悉。为加大对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的考生进行电子头像采集时,可按每生10元收取电子摄像费。 电子摄像费为经营性收费。如遇考生坚持使用符合标准的个人照片,北京教育考试院应免费妥善加以解决。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