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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鉴于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市场竞争已基本形成,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放开我市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出国政审,出具证明一律不得收费,人事档案保存收费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为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凡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市、区县、街道(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就业要求,在街道办事处履行了求职登记手续并持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的失业人员及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素质测评、职业介绍服务。 四、各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京价(收)字〔1991〕第531号、京价(收)字〔1993〕第103号,京价(收)字〔1993〕第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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