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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80元。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资金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财综[2001]30号文件执行。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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