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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集贸市场改造、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由市场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放开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0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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