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3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属于省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7日、15日、25日内向市国税局(稽查局)报告。 二、各单位查处的属于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范围的案件,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对不按规定报告案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税款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略)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