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的思路是,“四坚持”和“三稳定、三放开”。“四坚持”,即: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促进农民增收,企业搞活,财政减负;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改革的市场取向。“三稳定、三放开”即,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稳定适销对路的品种,放开劣质滞销的品种;稳定储备,放开市场。具体意见是: 一、调整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实行保护价价差补贴 按照优化区域种植结构,发挥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和稳定产区、放开销区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只在中晚籼稻年产量2亿公斤以上、年收购量0.5亿公斤以上的监利县、曾都区、钟祥市、沙洋县、襄阳区、仙桃市、枣阳市、公安县、洪湖市、京山县、潜江市、广水市、天门市、麻城市、汉川市、浠水县、江陵县共17个县市继续执行中、晚稻保护价收购政策,其余品种,其余地方,根据市场需求,全部放开种、购、销环节。我省2002年保护价粮收购的数量为原粮15亿公斤,按产购比例安排到继续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县市,由县市政府逐级分解到农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按订单组织收购。对保护价粮实行价差补贴,每公斤原粮补6分钱,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时,将价差补贴直接补给交售保护价粮的农民,确保农民真正得到政策的实惠。实行价差补贴后,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护价价差补贴由省财政厅按照17个县市的收购量,在收购前通过农发行专户先期拨付到位。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要认真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原则。各级粮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的质量监督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食贷款”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的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积极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粮食购销。要切实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违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大粮食促销压库力度,切实减轻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 (一)对2002年3月底前库存的粮食要锁定数量,全部划断。在锁定库存后,要通过几年努力,将这部分粮食销完,从根本上消灭亏损源。省将压库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县,对市县长和粮食局长实行双线粮食销售压库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底结硬帐,确保压库目标实现。 (二)将中央新增我省的2001年度粮食风险基金1.55亿元全部集中用于2002年促销压库,按每公斤原粮价差补贴0.10元的标准,补贴销售2000年、2001年收购的保护价粮。2002年全省压库原粮15亿公斤。 (三)原包干到县市的风险基金,在保证储备粮和保护价粮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后的节余部分,由县市政府掌握,主要用于超期储存的保护价粮销售差价补贴。2002年全省压库原粮10亿公斤。 (四)退耕还林、军粮、中央专储粮新库装新粮收购和轮换、救济救灾等政策性用粮,必须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中统筹安排。个别地区品种不全或数量不足的,通过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剂解决。否则,农发行不予提供购粮贷款,财政不给费用补贴。 (五)省政府从中央新增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500万元作为促销压库奖金,对销售压库成绩大的地区、企业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三、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和使用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地方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要包干包死,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要向销售环节倾斜;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 (一)全省包干的12.59亿元粮食风险基金,仍按1999年包干基数、包干办法和筹资比例,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配套,继续包干给地方统筹使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配套不到位的,省里将通过财政结算如数扣减。从2002年起,对这部分风险基金除用于补贴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和轮换差价支出以及现有库存粮食的利息和适当费用外,要重点向粮食销售环节倾斜,促进销售,压缩库存。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二)从2002年起,中央新增我省的1.55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中的1亿元,按1998年至2000年3年中晚籼稻产量和收购量的平均比例,一次性定额包干安排到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县市,全部用于这些县市粮食购销企业收购15亿公斤保护价粮的差价补贴。剩余的0.55亿元留省,用于省级储备粮储存和轮换价差补贴等。 (三)2001年省政府向中央申请的粮食风险基金借款3.74亿元,从2002年起分十年还清本息,谁借谁还。 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搞活粮食流通 (一)打破所有制、部门和行业界限,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搞活粮食流通。大力支持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在粮油播种前与农民签订订单,实行按订单收购。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收购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参与粮食收购、经营。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与省内外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销区到我省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挂钩,把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 (三)工商、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放开粮食运输渠道,全省范围内粮食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品质的检查监督,确保粮食食品安全。 (四)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成交。鼓励扶持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兴建各类粮食批发市场,谁投资建设谁受益。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交易形式,减少环节、降低粮食流通成本。 五、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证粮食安全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储粮备荒,省内实行分级负责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武汉市是特大城市,应按6个月销量建立地方储备,确保市场供应不出问题。其他地方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地方储备粮要重点考虑救灾需要,做到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定库点,定品种,推陈储新,参与周转,确保紧急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六、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切实做好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积极解决粮食企业资金困难,为搞活粮食流通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省财政厅要将粮食简易建筑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粮食仓库维修。要杜绝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减轻企业负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推进改组改制、租赁、承包、兼并、拍卖,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要将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粮食主产区要进一步调减粮食购销企业数量,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山区和销区的购销企业调减的力度要更大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已分流出去的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定员在岗的购销企业职工,有条件的地方要买断工龄、置换职工国有身份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返聘上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转变,由管理系统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转变。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逐步消化处理亏损挂帐。新老财务挂帐利息应由地方负担部分,要足额落实到位。要制定计划,保证在延期内完成老财务挂帐的消化。对新老粮食财务挂帐和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锁定数量、锁定金额、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的办法进行清理、划断。在划断历史亏损挂帐和遗留问题后,粮食购销企业不能出现新的亏损。凡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要抓住机遇,放手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促进农民增收。按照主产区、主销区以及其他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切实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