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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起,由省财政每年安排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869名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34.8万元,由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上述869名离休干部移交给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医疗保障仍维持原有体制不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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