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五、销售车位享受空置商品房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对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品房(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写字楼)中的车位并取得收入的,可按我局印发的《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近期征收营业税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关于广州市水利局取得财政拨款、施工单位承接水利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征税依据是提供了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两者缺一不可,即对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但取得了收入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没有取得收入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据此,对广州市水利局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虽取得了财政拨款,但不属于应税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对承接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已提供了应税劳务,不论其取得工程收入的来源渠道,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同样性质的行为也按此执行。
二、《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25号)中免税范围和条件的问题
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该文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以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的联合发文为标准)(此款规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原承租方(简称“甲方”)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与出租方终止了承租合同,房屋转由新承租方(简称“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向乙方收回补偿费用,对该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如不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视为自行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对其向乙方收取的补偿款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的合法凭证,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补偿费大于装修费的差额。
四、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存款的利息收入和购入金融商品产生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企业购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其产生的收益不征营业税;如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销售车位享受空置商品房税收优惠问题
经研究,对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品房(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写字楼)中的车位并取得收入的,可按我局印发的《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