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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计,我市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达30%(含自费项目)。鉴于目前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为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15%降为10%。 二、参保人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其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范围按劳社部[1999]22号文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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