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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道路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交通部门核发<道路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的请示函》(克物价发[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交通部门对车辆清洗业实施管理,应根据国标GB/T16739.3--19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不符合国标GB/T16739.3--1997规定的开业条件的,不应发放道路经营许可证及铜制标牌。 二、鉴于道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已经取消,对符合开业条件的业户,只能按规定收取铜制标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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