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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凭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给予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站延期收费的请示》(凭政报[2002]7号)悉。为了鼓励修建高等级公路,加快我区公路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期限问题批复如下: 一、确定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期限从199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收费期限到期后停止收费,如仍未还清银行贷款,贷款余额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收取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桂政办函[1999]3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站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将收费还贷月报表按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交通厅,并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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