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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租用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自备车租用费的请示》(内集铁运[2001]259号)悉。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备车租用费(试行)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61号)试行期已满,考虑到自备车折旧、大修、日常修理、保险费等固定成本支出的应有补偿,经研究,同意对因特殊需要办理租车手续,租用你公司自备车作为专用运输工作的单位可按运输货物500公里以内不超过20元/吨,500公里以上不超过30元/吨收取自备车租用费。租用的自备车货物运价按现行运价标准执行,回空时不收取回送费。 本文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内计费字[2001]61号文随即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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