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然后向地(州、市)财政返还40%,再分别由省和地(州、市)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继续按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甘财行发[1998]104号)执行。对省级使用部分,在支出范围不变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精神文明办公室在安排支出项目时,统筹考虑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
(一)加大公益型文化设施建设的力度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的规划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小区文化设施规划、建成验收和投入使用应由文化行政部门参与审查。
(二)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地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对列入规划的重点文化工程和公益性文化项目,其所需土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免费提供建设用地,或减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并优先安排指标。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
(三)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美术馆、书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先建后拆、拆一还一,按规划安置,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四)“十五”期间,完成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目标。对国家补助我省47个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资金(每馆平均50万元),由省、地、县三级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五)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其使用方向。特殊情况确需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经营性使用,必须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对其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单位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经营性使用,要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公益设施损失补偿金,由文化行政部门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再投入。
(六)在保证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用地的前提下,个别文化单位如确需盘活土地资源,允许其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出让。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报经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一定的土地租金。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出租、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所得,文化单位在依法缴纳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项税费后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七)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资源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用于景区景点文物保护和建设,专款专用。
(八)在乡镇建制调整中,对文化站的设施、设备,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并保证资产安全。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我省特色文化演展、文化旅游、文物复仿制品开发,以及出版和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和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确定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扶持、跨行政隶属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原享受的文化事业单位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转制或新办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参与收益分配。
(三)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调整文化市场结构,鼓励文化产业投资向规模化和高科技方向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乡镇和农村文化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企业在土地征用、规划建设、税收优惠和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四)支持并帮助在改制和调整市场结构中逐步成熟的文化企业集团上市融资。
五、增加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政投入
(一)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科研单位,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财政补助,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保证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流散文物征集所需的必要经费。对经营性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区别情况给予财政补助,对其中优秀地方剧种和代表甘肃特色的专业艺术院团,可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经费保证。对纯经营性文化单位,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其走向市场。
省级专业艺术院团要尽快实施演出补贴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
(三)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文化扶贫工程,由省计划、财政、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扶持补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乡镇文化站(中心)为主的文化基础建设的项目。省扶贫办对符合使用范围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项目,按程序审批并给予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度。一是设立“甘肃省重点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精品艺术创作、优秀地方剧种剧目、民间民俗艺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条件的地、州、市也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二是设立“甘肃省优秀文艺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甘肃省金、银飞天奖”的奖励。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由省文化厅申报具体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甘政发[2000]23号),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拨”。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省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上年娱乐行业营业税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核拨文化部门用于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六)搞活专业艺术院团内部分配机制,对舞蹈、杂技、武打演员及管乐演奏员给予特殊艺术工种专项补贴。
六、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社会力量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单位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省和地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二)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规定范围内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老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