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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综字[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物价局提出了《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认真完成今年的物价工作任务。
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
2002年,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坚持实施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在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结构调整。面对复杂的形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经济工作的大局,积极开展工作。2002年全省价格工作 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全国计划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时期物价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定价和收费机制,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对政府定价、 收费的监督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治价水平;运用价格杠杆促进需求增长和结构调整,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 环境。 2002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1年上涨1%。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和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 ,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要求,继续转变工作职能,以加强政府定价和收费的监管为重点做好2002年的 价格工作。 一、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提高价格预警、预测能力 密切关注价格总水平走势和影响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及时准确地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密切关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改革可能造成的部分商品价格波动和入世后国际市场因素对 我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影响。加强对粮食、肉、禽、蛋和蔬菜等主要食品价格,医疗、居民用水、居民用电等公用公益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测。对省内个别重要商品价格突发变动 情况,及时作出预警、预测。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参考建议。 分析研究医疗服务收费、中小学收费、房地产收费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收费及其形成过程,为政府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完善我省现行的九城市主要粮油、副食品集贸市场监 测和重点县(市)议价粮食等监测制度,使之结果更科学更具代表性。继续实行化肥零售价格 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及时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和掌握化肥价格执行情况。 二、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定价,科学审价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内需的扩大。要在进一步放开价格的基础上,科学定价,建立科学高效的审价机制,切实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一)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科学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提供依据。 我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要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调查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主要农产品成本的预测,调整农调点、户布局,做好农调户证书和牌匾的准备与发放工作。针对 我国加入WTO及部分销区市场粮食价格放开的新形势,深入基层,走访农户,开展粮食生产成本、结构、收益等情况的调查,研究粮食价格政策,为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二)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完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国家的部署,积极落实好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6月底之前,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年底之前,实行全省各类用电同价。改革还本付息电价机制,实施经营期核定出厂电价办法。测算及核定输配电价格,在不增加或少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积极疏导电价矛盾。推行促进电力消费的用电计价办法。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管道燃气作价办法及民爆器材经营环节作价办法。 (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 规范水资源征收和管理,适当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抓好《 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和定额供水超量加价措施,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 对计量收费达不到70%的城市,各级物价部门均不得受理提价方案。改革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季节性水价。整顿农村水价秩序,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凡未经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认定的用水量,各类灌区不得做为计收水量依据。严格计量收费措施,对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的灌区,收费水量不得超过设计供 水量,对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设计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实行全省统一调价与个别水利工程单独调价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我省农业水价改革,对按国家要求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 ,在当地农民有承受能力前提下,可按保本微利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核定水价,逐步把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补偿成本的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各种交通工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律征收垃圾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及时核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推行总量排污收费。实施鼓励中水回用价格政策,改革垃圾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经营,促进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良性循环。 (四)改进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定价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 作,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制定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价格。全面规范和审核医院制剂价格。继续做好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制定工作,落实药品招标采购 价格和收费政策,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企业三者利益,促进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推行 城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即将下发的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办法和医疗价格成本测算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提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 指导价格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形成初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教育收费办法,稳定教育收费标准。 继续开展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实行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试点工作,严格控制 高校收费和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使之继续维持在2000年水平;改革高校学生公寓收费制度,规范高校学生住宿收费和春季招生收费管理;规范幼教收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城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实行公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核定工作,切实降低教材价格。 (六)完善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完善电信资费政策,尽快研究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和整顿治理电信网码号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广吉林市小区物业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物业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除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单位成本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准重复设定其他基础设施收费项目。采取措施,整顿律师服务 收费标准和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统一全省电力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清费治乱,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突出对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开展涉及范围大、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对结构调整和需求增长有重大影响的 价格收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大价格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促进价格秩序明显好转。 (一)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收费项目。 重新审核两年以前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禁止运用歧视性的价格或收费政策措施实行地方保护或 行业垄断,促进人才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开展对汽车特别是小汽车在落籍、使用过程中收费的整顿治理,降低标准、减少收费项目,鼓励购车、促进消费。重点抓好招投标代理收费 的整顿规范工作。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从源头上治理中介机构等服务组织乱收费问题,严格禁止强制服务收费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 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进一步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重点是供水、供热、供气的管网建设收费,减轻房地产开发单位及购房者经济负担。 (二)继续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和检查,健全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围绕涉及农民生活、生产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粮食、烤烟、用水、用电及农网改造等方面的价格、收费问题,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检查。总结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验,推动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涉农价格收费检查的指导。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落实费改税政策的价格配套措施。 (三)以教育、药品和医疗服务为重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 、收费问题开展检查。 教育收费要突出检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突出检查 是否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是否按统一的项目、标准执行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放开价格的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的 价格秩序的整顿,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等价格和收费进行制度化、常规化检查。 (四)开展工商等部门收费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行为。开展对评估鉴证类机构的收费检查。开展对与汽车购买、落籍、使用有关的公 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的收费检查。 (五)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扩大价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增加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推动“双信”工作的深入开展。广泛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继续开展 职工义务价格监督活动,发挥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在全省全面深入开展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工作,适时披露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按时报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果。 四、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依法治价,转变工作职能,加强作风建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应新时期形势和任务要求,努力拓宽新时期价格工作思路。按照国务院 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继续减少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完成地方价格管理目录修订工作。及时 调整管理权限,使基层和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供求关系灵活制定价格。研究下放收费管理权限问题,特别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 础上,制定下放管理权限的具体方案。 加强价格法制建设。配合国家计委进一步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做好我省的价格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工作,并形成经常性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修订和完善《价格 法》的意见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行政执法检查,加强价格系统 依法行政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研究制定《吉林省经营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吉林省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的精神要求,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并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扩展到所有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选择部分行业开展定期审价的试点工作 ,对行业或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测算。 继续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总结价格听证经验,完善听证办法,增强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 度和透明度,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程度。积极实行政务公开。将价格行政职 能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和责任向社会公布。提高价格行政透明度。 完善价格部门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价格宣传,加大利用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价格问题、重大 价格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重要措施、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宣传的工作 力度;对重大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结果进行新闻披露、曝光;办好《物价公报》(吉林版);提高《价格辑刊》的编辑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继续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征收管理和财务检查工作,进一步探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结构调整的方式方法。〖JP〗 做好价格服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价格认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价格认证机构,提高涉案价格鉴定水平。发挥价格协 会在政府与企业以及人民群众之间有关价格事宜的桥梁、纽带作用,适应价格部门工作和企业的需要,围绕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价格咨询和培训工作。成立吉林省 价格协会能源及水价格分会,组织电价论坛和水价论坛,集思广益,为我省的电价、水价改革出谋划策,使物价管理具有前瞻性,更加适应加入WTO后的工作需要。 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整体战斗力。要加强全系统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增强全局意识,加强信息交流,增强组织纪律性,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全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勤政 廉政教育,做好反腐败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价格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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