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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教练场练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机动车教练场:
根据我市机动车教练场收费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机动车教练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整顿我市机动车教练场练车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练场收费标准:机动车教练场练车收费由现行按年收费改为实行计时收费,驾校车辆在教练场内每训练一小时,教练场按照不高于每小时6元的标准与驾校协商收取入场练车费。 二、机动车教练场实行计时收费配套措施: 1、教练场收费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驾校在教练场练车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教练场为驾校提供的服务内容;同时标明教练场、物价部门、车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2、教练场除向进场练车的驾校收取练车费、向参加考试的学员收取专用考试车租金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服务性收费应在驾校自主选择服务的前提下收费。 3、教练场与入场练车的驾校应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收费合同或协议,教练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内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4、教练场应制定本单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并将收费管理规定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市及所在区县两级物价部门备查。 5、市、区县两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密切配合做好对教练场收费行为的规范工作,切实维护教练场、驾校、学员各方的合法权益。 6、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京价(收)字(1992)第202号、京价(收)字(1993)第332号、京价(收)字(1993)第343号、京价(收)字(1993)第344号、京价(收)字(1993)第345号、京价(收)字(1994)第161号、京价(收)字(1994)第229号、京价(收)字(1994)第284号、京价(收)字(1994)第292号、京价(收)字(1995)第035号、京价(收)字(1995)第136号、京价(收)字(1995)第159号、京价(收)字(1995)第230号、京价(收)字(1996)第352号、京价(收)字(1997)第131号、京价(收)字(1998)第136号、京价(收)字(1999)第3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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