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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大轿车、旅行车出租租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推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大轿车、旅行车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开大轿车、旅行车出租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具体租价由经营出租汽车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上述价格需要调整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上述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大轿车、旅行车出租业务的企业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和出租车辆内明显位置明码标价,并按公示的租价和计费办法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服务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价格的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文件中有关大轿车、旅行车出租价格和收费办法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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