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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环江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环江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按照城镇居民生活电价平摊部分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办法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35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同价后的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以及同价后的城镇居民生活电价与同价前的城镇居民生活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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