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险公司用电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的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靖宇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执行商业用电价格范围政策界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社会保险公司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社会保险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用电价格不应执行商业用电价格,仍按原用电分类执行,供电部门多收部分应全额退还。此函下发之后仍按商业用电分类收取的按违反价格政策严肃查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