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130号令《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
(一)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
(三)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条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得票超过到会人数2/3票,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予以评审。
第九条经专家评审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15天。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