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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报请省国税局批准,现以苏国税函[2002]9号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订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划分办法,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外税处核批。太仓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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