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我市从2000年12月开始,在公安、民政、建设、环保、规划、土地、交通、劳动、卫生、教育10个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单位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各项工作中加强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一些诸如工作态度不好,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效率低下,劳动纪律松懈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等等。总之,我市效能监察试点工作,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有力地推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试点各单位都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按照南府发[2000]125号文件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研究部署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 在推行效能监察的整个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要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监察和人事部门协调,上下左右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共同努力推进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务求抓出新的成效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