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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02]第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第14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旅游倍增计划 1.切实加强旅游业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市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全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旅游业行政管理职能,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审查、监督和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落实,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完成旅游倍增计划。200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12亿元,年增幅15%;旅游创汇超过4.42亿美元,年增幅15%,基本实现由“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跨越。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旅游倍增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进旅游倍增计划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来抓。 二、理顺体制,科学整合全市旅游资源 3.适应加入WTO要求,加快旅游景点和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步伐,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改制、转让、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大胆尝试把部分景区(点)的经营权推向市场,按照社会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整合盘活旅游资源,推进旅游景点的产业化进程;鼓励旅游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资产重组,组建若干旅游企业集团,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旅游龙头企业。 4.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同时,鼓励支持境外旅游企业在南京市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力争组建一批有影响的合资或独资旅行社。 三、多元投入,着力扶持重点景区和郊县旅游发展 5.广开资金来源,加大旅游业投入。根据“按级定价,质价相符”和“景点自愿”的原则,适当调整景点门票价格,使南京市旅游景点价格有升有降,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景点票价提高部分集中30%充实市旅游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的整体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人才培训以及对引进旅游客源行为的奖励,同时也可用于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郊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期贷款贴息。各区县每年用于特色旅游促销活动的经费不低于20万元,并确保逐年有所增加。 6.积极争取境内外资金投资发展旅游业。牢固树立“只求所在、不求所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观念,鼓励境内外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开发、兴办各种旅游企业和项目。所办企业和项目可享受市属权限范围内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7.对在郊县从事旅游开发所需土地,可以采取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建设项目可根据占地性质及用途,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四、科学规划,重点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8.进一步加强旅游规划,创新发展思路,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提高南京旅游产品档次,努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项目,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倍增计划的实施。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牵头完成《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全市旅游发展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市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一批重点景区的规划设计纲要,规范引导景区的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各郊区县要按照《南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认真编制和进一步完善本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旅游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市各主要景区景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均要严格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规划纲要(或市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联合论证审查,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市计划、规划、国土、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低档次开发和重复建设;对不按规划开发,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助搞好开发和建设。 五、加强宣传,树立南京旅游统一品牌 9.广开旅游宣传渠道,提高南京旅游宣传的覆盖率。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要联合制定年度城市形象宣传计划,在国内外新闻媒体上开展南京城市形象宣传;《南京日报》、南京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增加旅游广告,开设旅游专栏,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公益性广告给予优惠。市市容部门要专门指定一批广告牌,用于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引导,特别是用于区县旅游宣传,引导客源向区县景区分流和扩散;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出入口设立公益性旅游标志牌。充分发挥市属重点互联网站和“精灵旅游网”的宣传功能,强化旅游预订、分销等网上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旅游电子商务活动。 10.市政府各部门对外招商活动要和旅游工作结合,增加南京整体形象宣传内容。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欧美、日本、韩国、东南亚及台、港、澳等重要客源国(地)的持续性宣传促销和旅游招商,提高南京在国际上的知名度;积极邀请主要客源国、地区旅行社和国内的百强旅行社来宁考察旅游线路,加强业务合作。简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国际宣传促销与交流活动的审批手续,享受外经外贸人员同等待遇。 六、放宽政策,改善南京市旅游发展环境 11.开通旅游绿色通道。由市政府牵头,旅游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市政客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全市旅游交运协调组织,形成规范协作机制;欢迎外地旅游车送客进宁,取消外地旅游车进入主城区禁区限制,除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运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外地旅游车通行;对部分禁止停车的路段或停车场远离游览景区和购物场所,允许外地旅游车临时停车上下客;旅游景区附近的停车场,要优先安排外地旅游车停靠;对外地旅游车的一般性违章,以教育为主;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从快从简从轻进行调解处理,减少对旅客的影响。 12.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市公交公司开辟郊区县旅游专线,或将市内主要旅游景区(点)串线循环,开辟旅游运营专线。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有关部门在车辆购置、营运许可、站点设置等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 13.进一步放宽限制,逐步增加中高档旅游客运车辆,力争在“十五”期末,全市高档旅游车占60%,中档旅游车达到40%,淘汰低档车。在旅游淡季时,旅游车辆可按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报停期间免收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等规费。 七、完善功能,营造以游客为本的服务氛围 14.进一步强化为游客服务的意识,组建旅游咨询服务、旅游人才培训管理和旅游急救三大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营造以游客为本的服务氛围。在旅游散客相对集中的机场、车站等窗口地区,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承担旅游散客集散、旅游车辆调配和旅游投诉中心等功能,方便散客旅游咨询和集中乘车游览。强化旅游人才培训管理中心职能,建立旅游人才数据库存,加强人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健全导游人员管理机制,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导游员。建立旅游急救中心,与120急救中心实行联动,为游客提供应急救助服务。 15.加快旅游景区(点)公厕建设。按照旅游景区(点)等级和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标准公厕,实行免费开放,在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区域,加大公厕和流动公厕的投入,满足节假日和节庆活动的需要。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特色街美化街景的“亮化工程”,可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在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八、鼓励先进,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16.实施对市属旅游饭店、旅行社结汇的奖励办法。以其上年度实际结汇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按0.05~0.08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奖励金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7.对引进国内外旅游客源的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凡组织国际、国内旅游者来宁人天数排前5名的旅行社,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对旅行社法人代表予以奖励。对当年新获全国“4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景点,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旅游饭店,分别对其法人代表予以奖励。奖励金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18.鼓励引进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在宁举办。对从国内外引入南京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经考评确认后,给予1万~5万元的奖励,奖励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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