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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2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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