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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抄件称: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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