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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资阳市安岳县城区已到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使用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交函[2009]3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资阳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件收文[B2009]第01146号转来的《资阳市人民政府转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有偿使用的请示》(资府[2009]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同意你市安岳县城区106辆经营权于2009年5月31日到期的出租汽车,暂延续经营期1年至2010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4000元/年·车的标准收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延续经营期内,你市安岳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出租汽车单车和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证体系。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08]289号)精神,你市安岳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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