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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远通集团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函[200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意中铁十七局集团远通集团公司,2001年度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晋国税[2002]8号)规定的标准,向总机构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上交管理费126万元,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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