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3月1日起对全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开展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登记对象:
已依法设立并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放映、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其中,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由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登记,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由市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登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登记。
二、重新审核登记时间:
1、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于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登记;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于4月30日前完成重新审核登记。
三、重新审核登记要求:
1、所有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准入条件必须符合《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发展总量。各经营单位填写《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表》,经重新审核合格的,换发根据文化部制定的式样重新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颜色已作调整)。
2、根据有关规定,所有批发单位和连锁经营单位(包括直营门店)“进、销、存”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
3、录像放映单位继续实行录像节目专供,所有录像放映单位必须与省录像节目专供片提供单位签订供片协议。各市凭供片协议和省文化厅提供的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名录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得新审批场所或变更经营单位法人、地址等。
4、各地应根据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文市[2001]65号)要求从严审核。同时重申,各市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各县(市)、乡镇及农村营业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取消经营资格,不予登记。允许经营单位在重新审核登记前变更经营地址。各地以“挂靠”、“联营”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一律解除挂靠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经营正版音像制品的,可自主独立经营。
5、各地要结合重新审核登记,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并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核发《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
6、重新审核登记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须将审核合格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名录(包括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经营面积、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地所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数量及时上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