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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公司《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电信财务[2002]2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2000年度你司所属各分公司因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了纳税调增的9255万元,考虑到你司已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今后不会产生新的时间性差异,同意作为遗留问题解决,允许在2001年度进行全额纳税调整。调减数额见附件一。 二、同意你司所属各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04万元。具体见附件二。 三、同意你司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采取全省统一计算、分配使用的办法。你司所属各单位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在附件三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列支,全省汇总后超过税法规定数额的应调整补税或向以后年度结转。 四、你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集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电信集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国电信财务[2001]387号)中所列示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其购置支出同意分2年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1: 福建省电信公司2001年度折旧纳税调整金额表 单位名称2001年固定资产折旧时间性差异 纳税调减金额 福州电信分公司1888 厦门电信分公司1261 莆田电信分公司 227 三明电信分公司 475 泉州电信分公司3398 漳州电信分公司 772 南平电信分公司 620 宁德电信分公司 494 龙岩电信分公司19 省公司机关本部88 无线通信分公司13 信息产业分公司 0 省号薄公司 0 全省汇总9,255 附件2: 福建省电信公司2001年度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列支表 单位名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列支数 福州电信分公司 767 厦门电信分公司 251 莆田电信分公司45 三明电信分公司 632 泉州电信分公司 232 漳州电信分公司 347 南平电信分公司 473 宁德电信分公司70 龙岩电信分公司72 省公司机关本部 1 无线通信分公司 114 信息产业分公司 0 省号薄公司 0 全省汇总3,004 附件3: 福建省电信公司2001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列支限额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无线通信分公司44 号薄公司29 信息产业分公司6 10 福州分公司585894 厦门分公司431804 莆田分公司154217 三明分公司205301 泉州分公司709716 漳州分公司255391 南平分公司169140 宁德分公司139119 龙岩分公司127106 省公司财务部156436 全省汇总 2940 4167 说明:2001年度我公司实现通信业务收入588876万元,据税法有关规定业务宣传费允许列支2944.38万元、广告费允许列支47110.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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