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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市政府确定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内,凡以电脑喷画、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用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户外广告都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符合地区功能、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要求设置。 二、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整顿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户外广告整顿工作。 三、市、区党政机关、院校、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各大公园主门、主要交通路口及部分主要道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对需整顿的户外广告,城管部门都应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于整改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自行更新或拆除。对逾期未予改造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妨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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