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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科计[2002]3号)悉,鉴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改变,费用有所增加,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将我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项200元。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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