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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提取二00一年度管理费的请示》(青农信联[2001]5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社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正常经费开支,更好地行使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推动我市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意你社2001年度提取使用管理费620万元(含上交省办)。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按下列分配的上交管理金额根据所属各信用社营业收入占本联社系统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列支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你社对收取的管理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按规定和申请的开支范围使用。 此复。 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上交管理费的额度即墨联社:110万元 胶南联社:70万元 开发区联社:50万元城阳联社:75万元 莱西联社:75万元市区联社:80万元 胶州联社:60万元平度联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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