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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项目及标准 (一)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存量非住宅长春市按成交额的1%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1.2%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1.8%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1.9%收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新建非住宅交易手续费,长春市按成交额的0.3%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0.35%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0.5%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0.6%收取。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三)非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赠与视同转让,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负担。 (四)住房产权互换以建筑面积差额为基数,按存量住房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非住宅房屋产权互换以交易差额为基数,按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五)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宅租赁手续费长春、吉林两市(不含所辖县、市)按指导租金的1.0%计收,其他城市按指导租金的1.4%计收,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指导租金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房屋的座落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测算后公布。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含转租)免收交易手续费。 (六)对房改出售公房和政府因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统一规划的拆迁房屋补偿部分,免收交易手续费。 四、房地产交易工作内容 审核房地产交易合同、权属调查、现场勘察鉴定、登记做件、办理交易手续。 五、收费管理。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缴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凭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2001年11月底以前发生的房地产交易,仍执行原标准。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凡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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